公視與TaiwanPlus刪凍案——十億元背後的制度危機
藍白不要太過分,別拿公視出氣。公視與 TaiwanPlus 當然可以接受檢討,但不該以年度預算杯葛取代制度評估。台灣真正需要的,是一套兼顧經費穩定、民主監督與編輯獨立的多年期公共媒體資金制度。
立法院正在審議一一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,即將進入第二輪政黨協商。依公共電視基金會董監事會公布的資料,目前立法委員提案刪減或凍結的公視捐贈經費已超過新台幣十億元,接近政府捐贈經費的一半;TaiwanPlus的政府補助則幾乎面臨全數刪除。
文化部與公視近日密集溝通,仍未明顯改變提案立委的態度。公視董監事會隨後發表聲明指出,不少刪凍提案以本屆董監事遲未完成改選為理由。然而,《公共電視法》第十三條所設計的選任程序,提名權在行政院,審查委員則由立法院各黨團依比例推舉。公視基金會既無提名權,也不參與審查,卻要為政治部門未能完成的程序承擔預算懲罰。這項因果錯置,已使刪凍理由的正當性大打折扣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公視政府捐贈經費曾受制於長達二十三年的九億元法定上限。二〇二三年五月,《公共電視法》修正解除這項限制,卻未同步建立經費計算公式、最低保障或跨年度資金機制。法律雖已鬆綁,公視每年的實際經費仍取決於行政部門編列與立法院協商。九億元的法律天花板拆除了,年度政治攻防所形成的隱形天花板卻依然存在。
這也不是公視第一次陷入這種處境。從董監事改選長期延宕,到政府補助屢次面臨大幅刪凍,公視幾乎每一個會計年度都必須重新證明自己值得存在。把這次十億元刪凍案放入較長的制度脈絡,真正需要追問的已不只是哪些項目應刪、哪些計畫應凍結,而是台灣究竟要用什麼制度,決定一家公共媒體能否穩定運作。
TaiwanPlus可以檢討,但不能用年度預算決定存廢
TaiwanPlus作為台灣對外英語影音平台,其定位、目標受眾、內容成效與經費規模,當然可以接受嚴格檢驗。外界有權追問:它是否接觸到目標受眾?內容是否具有辨識度?投入的公共資源是否產生相稱效果?組織配置與公視之間是否存在重疊?這些都是正當的政策問題。
問題在於,政策評估與年度預算杯葛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工具。前者需要目標設定、績效資料、外部評估與公開辯論;後者則容易把一個攸關國家國際傳播能力的長期機構,變成單一年度政治交鋒的籌碼。當立法院未先建立完整的績效評估,也未提出替代方案,便以近乎全數刪除補助的方式處理,其效果更接近以預算決定存廢,而非負責任地調整政策。
英國廣播公司旗下的BBC World Service,同樣長期面對地緣戰略任務、公共價值與資金穩定性之間的拉扯。英國的制度當然並不完美,政府決定執照費率與專案補助時,也可能形成政治壓力;但BBC整體仍在《皇家憲章》、政府協議及跨年度資金安排下運作,World Service的特定國際服務亦可獲得多年期政府資助。爭議通常透過憲章檢討、任務調整與資金協議處理,核心經費不由國會逐年逐項決定。
台灣目前的做法剛好相反:長期任務缺乏長期資金架構,機構存續卻可在年度預算審查中被迅速改寫。這種制度不利於問責,也不利於改革。當一個機構無法預測明年的資源,它既難以進行人才培育與內容投資,也更容易把大量時間耗費在政治遊說與危機處理。
預算可以監督,不能取代制度改革
近年歐洲研究顯示,公共媒體經常成為民粹政治的攻擊目標。沃勒申斯基與塞爾(Wolleschensky & Sehl, 2025)訪談德國公共媒體代表後指出,相關攻擊通常沿著幾條固定論述展開:公共媒體扭曲現實、政治立場偏頗、與政府關係過於密切,以及耗費公共資源卻缺乏效能。這些批評未必全無事實基礎,但若只用來支持刪減經費,而不進一步建立透明、獨立的評估程序,最後往往只會削弱公共媒體的制度能力。
波隆斯卡與貝克特主編的比較研究(Połońska & Beckett, 2019)則提供更嚴重的警示。匈牙利透過控制媒體監理機關、改造公共媒體治理結構及扭曲廣告市場,使公共媒體在形式上繼續存在,實質上逐漸成為執政權力的傳播工具。波蘭公共電視台也被形容為從監督政府的「看門狗」,退化為服務政府的「哈巴狗」。
這些案例說明,公共媒體的獨立不能只靠董事會形式或法條宣示。人事任命、財源安排、監理程序與編輯自主必須相互支撐。政治力量可以透過直接接管人事完成收編,也可以透過製造財務不確定性,使機構在長期壓力下逐漸失去自主能力。
因此,批評公共媒體浪費、偏頗或績效不足並沒有問題;真正不負責任的做法,是以大幅刪凍取代制度診斷。預算權可以監督公共媒體,卻不能代替完整的公共媒體政策。
讓公共媒體經費 脫離年度政治攻防
只要公視的核心經費仍須逐年重新協商,類似的刪凍攻防就會一再重演。問題不在於哪一屆國會或哪一個黨團刪得比較多,而在於台灣至今沒有建立一套兼顧經費穩定、民主監督與績效問責的制度。
較可行的方向,是借鏡BBC的多年期資金協議(multi-year funding settlement),為公視建立多年期法定經費制度。多年期保障並不表示一次撥付數年預算,也不會排除立法院、審計部門及社會的監督。它的重點,是預先確定一段期間內的經費基準、調整公式與例外條件,讓年度預算依照既定法律框架編列,而不是每年從零開始議價。
台灣可以修正《公共電視法》,建立五年期公共媒體資金協議。制度至少應包括四項設計。
第一,法律明定公視核心經費的最低基準與調整公式。可採「前一期基準額、消費者物價調整及新增法定任務經費」三部分組成,避免回到僵化的固定金額,也比單純與國內生產毛額連動更能反映公共媒體的實際任務。
第二,每五年由具有獨立性的公共媒體經費評估機制,依公共任務、數位轉型、節目製作、人事成本、國際傳播及服務弱勢群體等需要,提出公開的資金建議。評估成員的任命方式、利益迴避與報告公開,也應由法律明定。
第三,立法院仍可逐年審查政府總預算,但原則上不得任意低於法定公式。只有在法律明定的重大財政情勢下,才可調降原定經費,並須提出公開理由、影響評估與恢復時程。
第四,財務監督與編輯內容必須劃出界線。審計部、立法院與外部評估機構應檢查經費是否合法、有效並符合公共任務,卻不應藉由預算附帶決議介入個別新聞、節目、人事或編輯判斷,更不應以公視基金會無權決定的董監事選任程序作為經費懲罰理由。
歐盟《歐洲媒體自由法》也要求公共服務媒體的資金制度建立在事先公開、客觀的標準上,並確保資源適足、永續且可預測。這表示,可預測的公共媒體資金已不只是BBC的個別安排,而逐漸成為保障媒體自由與編輯獨立的一項共同制度原則。
台灣當然可以要求公視與TaiwanPlus改善績效,也應要求它們更清楚地說明公共價值。但制度成熟的民主社會,不會讓公共媒體每年都站在預算懸崖邊,等待政治多數決定能否繼續運作。
台灣需要一個每年等待國會放行的公共媒體,還是一個有穩定經費、可接受合理檢驗、並能對社會長期負責的公共媒體制度?

